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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。武则天时代。 这一天,在一家小小的驿站里发生了一桩谋杀案。 按说谋杀案并不稀奇,可这桩谋杀案却吸引了各位高官的注意,就连武则天本 人也把眼光盯了过来。 原因之一是:死者是位中央大员。 官员被谋杀了,这会是怎么回事? 一般人马上就能想到的是:八成是政敌买凶,这种事还少么,没什么稀奇,凶 手就是个收钱卖命的黑道中人,背后的主谋天知道是谁呢! 但这件案子有些不同。 死者名叫赵师韫,是位御史老爷,他在出差的路上到一家驿站歇脚,没想到被 这家驿站里的一名服务生结果了性命。 乍看上去,这像是一起偶然的凶杀,是呀,一位偶然落脚某家驿站的御史老爷 和驿站中的一名服务生能有什么梁子呢? 而离奇的是,这名服务生,也就是犯罪嫌疑人,在杀人之后却不逃跑,而是主 动拨叫了110,投案自首了。据他后来供述,此案并没有什么幕后主使,完全是自己 一人所为,作案动机是:报仇,报的是杀父之仇。 原来,死者赵师韫当年做过县公安局的局长,在任上杀过一个叫徐爽的人,徐 爽有个儿子名叫徐元庆,处心积虑要报父仇,于是改名换姓,在驿站里当了个服务 生。──徐元庆很聪明,因为驿站本来就是各级官员出差歇脚的地方,只要有耐心, 总有一天会等到仇人的。 果然让徐元庆等到了,已经高升为御史的赵师韫就这么在驿站里送了性命。 至于徐元庆,父仇已报,了无遗憾,便从从容容地束手待缚。 案情并不复杂,徐元庆谋杀罪名成立,但是,该怎么判决呢? ──这才是本案的难点所在:对杀人凶手徐元庆到底应该怎么量刑? 现代读者恐怕很难理解这点。不管怎么说,徐元庆都是故意杀人,而且还是蓄 意谋杀,死刑恐怕是逃不了的,如果赶上严打期间,平时该判有期的这会儿也得判 成死刑,更何况原本就该判死刑的呢。 如果徐元庆有官职在身那也好办,给个行政处分,记个过,把岗位调动一下─ ─退一万步说,就算最后还是逃不了死刑,也会有个缓刑两年,而两年之后,社会 热点早就不在这里了,把人不声不响地一放,这也就结了;就算再退一万步说,再 不济,好歹也能落个注射死,不会像平头百姓一样脑浆迸裂。只不过,徐元庆只是 一介小小草民,本来这案子已经是蓄意谋杀了,再加上一个“草民杀官”的性质, 看来砍头都是轻的,恐怕得凌迟! 如果我是当时的审判官,我很可能会判徐元庆凌迟处死,因为实在是此例不可 开、此风不可长啊,如果不来个雷霆手段,草民们会以为杀官的后果不过如此,真 再多来几个光脚的不怕穿鞋的,这还了得!更何况,我自己也是个官啊,保护整个 儿官员集团的利益也就等于保护我自己的利益,虽然死鬼赵师韫曾经是我仕途上可 恶的绊脚石,我早就巴不得除了他,可我和赵师韫的矛盾说到底都属于内部矛盾, 当我把目光转向草民们的时候,赵师韫和我就变为同盟军了,所以,在这个时候, 维护赵师韫的利益也就是维护我自己的利益。我想,同僚们也都会支持我的,因为 我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维护大家的利益。──别骂我哦,我只不过把问题想得比 较现实罢了。 那么,如果你是当时的审判官,你会怎么判呢? 如果是在条文法的社会,徐元庆恐怕必死无疑,判决依据是:他的行为触犯了 刑法第某某条,于是,按照刑法第某某条的规定,应该判处死刑。 如果是在普通法的社会,徐元庆却很可能逃得一命,我相信陪审团的成员们很 容易会站到徐元庆这边的。再想一想,如果武则天时代真的在用普通法,并且判案 过程公正的话,那么徐元庆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。 为什么呢? 因为徐元庆虽然是蓄意谋杀,但他的动机是为父报仇,而在当时,为父报仇在 很多人的心目中都是天经地义的。 ──自从汉武帝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以来,儒家思想似乎早已深入人心, 成为政治行为和社会生活的主导思想,而对于为父报仇这种事应该怎么做,儒家经 典里可是有明确记载的,而且还是大圣人孔子的金口玉言。我们看看《礼记•檀弓》: 【子夏问于孔子曰:“居父母之仇,如之何?” 夫子曰:“寝苫(shan-1),枕干不仕,弗与共天下也。遇诸市朝,不反兵而 斗。” 曰:“请问居昆弟之仇,如之何?” 曰:“仕弗与共国,衔君命而使,虽遇之不斗。” 曰:“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,如之何?” 曰:“不为魁。主人能,则执兵而陪其后。”】 这一段是孔子的高足子夏和老师的对话。子夏问:“对杀害父母的仇人应该怎 么办?” 孔子回答说:“睡在草垫子上,拿盾牌当枕头,不去做官,决不跟仇人共同生活在 世界上。不论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,只要一遇到仇人,应该马上动手杀他──腰 上别着家伙就抄家伙,没带家伙的话,赤手空拳也要上!” 孔子在这里说的“弗与共天下也”就是俗话“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”的原型。 所谓“反兵而斗”,是说发现仇人的时候身上正巧没带家伙,于是掉头回家去取。 ──连这孔子都觉得不应该,就算在澡堂子里也得抡拳头上! 子夏接着又问:“那么,对杀害亲兄弟的仇人又该怎么办?” 孔子回答说:“不和仇人同朝为官。如果自己奉国君之命出使外国,在外国遇 见了仇人,不能跟他动手,要以公事第一。” 子夏又问:“那么,对杀害叔伯兄弟的仇人又该怎么办?” 孔子回答说:“自己不带头报仇,如果死者的亲儿子或者亲兄弟找仇人动手, 那就拿着家伙在后边助威。” ──这是儒家经典里的经典语录,是孔圣人的话,把杀父母之仇、杀兄弟之仇、 杀叔伯兄弟之仇的报仇方法讲得清清楚楚。圣人的话是不会错的,而且是治国之大 纲,这样看来,徐元庆谋杀赵师韫,一点儿都没错啊! 关于父母之仇,《礼记》里还有一段话,见于《礼记•曲礼》,说得很简洁: 【父之雠,弗与共戴天;兄弟之雠,不反兵;交游之雠,不同国。】 意思和前边那段稍有出入,是说:杀父之仇不共戴天;杀害兄弟的仇人一旦遇 到,不管手里有没有家伙,应该立马就上;至于杀害朋友的仇人,不能跟他生活在 同一座城市里。i 《礼记》里的这两段虽然内容略有出入,但在“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”这一点 上还是完全统一的。 《礼记》在唐朝的科举教科书中属于“大经”,地位很高,又因为语言内容相 对浅近,所以学的人也多,所以用现代的话说,《礼记》思想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 会影响力和渗透力。这样看来,徐元庆一案的两难之处就在于:如果依“法”,杀 人者应当偿命;可如果依“礼”,杀死杀父仇人天经地义。 ──依“法”,还是依“礼”,这是个问题。 徐元庆案件以一种极端化的形式让“礼”和“法”的矛盾暴露出来了──这事 如果发生在秦朝就非常好办了,秦朝是严刑峻法治国,立法是本着法家思想,遇上 徐元庆这样的,没什么废话,三下五除二就给杀了;而唐朝虽然也不乏严刑峻法, 但立法思想似乎却是儒家的礼治精神,也就是说,讲等级、讲贵贱、讲所谓的“君 臣父子”。知道了这些,我们就容易理解徐元庆案件的审判难点了:这一件小小的 谋杀案竟然挑战着最高治国纲领,挑战着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,让法律的“体” 和“用”凸现出了尴尬的矛盾,这案子可怎么判?──难煞人也! 于是,这块烫手的热山芋最后就交到了武则天的手上。武女士思前想后,最后 终于下了个结论:“要不,就放了这小子吧。” 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最高指示,即便徐元庆依法当杀,但皇帝法外开恩,给 予特赦。那么,既然民心思放,皇帝也愿意放,看来徐元庆是可以捡回一命了,这 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。可是,就在这个时候,突然传来一个不和谐的声音:“放 不得!” 说这话的人大家恐怕都不陌生,他就是大名鼎鼎的陈子昂,但凡读过几首唐诗 的应该都那首慷慨悲凉的《登幽州台歌》:“前不见古人,后不见来者。念天地之 悠悠,独怆然而涕下。”就是这位大诗人、大才子陈子昂,此刻庄重地提出了自己 的意见:“放不得!” 陈子昂的说法是:“徐元庆蓄意谋杀,案情清楚,按照国法应该被判处死刑, 国法不可不依。但是,念在这小子是为父报仇,情有可原,孝义感人,所以建议在 杀了他之后再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一番。” 陈子昂的这个建议乍一听好像满不着调,可仔细再一捉摸,却还真是个高招: 这一来,“法”和“礼”的矛盾被轻松化解了,两头都照顾到了,嗯,高,果然是 高! 朝中大臣们议论纷纷,越议论就越觉得陈子昂的这招可行。 这确实是一个高招,也正是因为这个高招,徐元庆谋杀案才得以被史官记录在 案,并成为陈子昂履历表上光彩的一笔──在《旧唐书》里,徐元庆谋杀案是被记 载在陈子昂的传记里的。 好啦,大家别看我罗罗嗦嗦了这么半天,其实《旧唐书》对这件事的记载非常 简略,不过才寥寥几句话而已: 【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,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。后师韫为御史,元庆变姓名 于驿家佣力,候师韫,手刃杀之。议者以元庆孝烈,欲舍其罪。子昂建议以为: “国法专杀者死,元庆宜正国法,然后旌其闾墓,以褒其孝义可也。”当时议者, 咸以子昂为是。】 翻译过来就是: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给杀了,后来赵师韫升官当 了御史,徐元庆改名换姓到驿站里做了一名服务生,等赵师韫来驿站歇脚的时候就拿 刀杀了他。大家觉得徐元庆孝义忠烈,打算免了他的罪,可陈子昂建议说:“徐元庆蓄 意谋杀,案情清楚,按照国法应该被判处死刑,国法不可不依。但是,念在这小子 是为父报仇,情有可原,孝义感人,所以建议在杀了他之后再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一番。” 大家都觉得陈子昂说的在理。 ──是不是有人看出来了:《旧唐书》的这一小段记载和我前面的叙述在细节 上有些出入? 不错,是有一些出入,因为我依据的不是《旧唐书》,而是《新唐书》。《新 唐书》对徐元庆谋杀案前前后后的记载比《旧唐书》丰富得多。 先说一个小问题:为什么有了《旧唐书》,还要重修一个《新唐书》? ──《旧唐书》和《新唐书》原名都叫《唐书》,后人为了区别两者才把一个 叫“旧”、一个叫“新”。《旧唐书》是五代时期编纂的,《新唐书》是宋朝编纂的, 《新唐书》的两位主编都很有名,一位是“红杏枝头春意闹”的宋祁,一位是“唐□ 漱K大家”之一的欧阳修。为什么要重修《唐书》,因为宋人对《旧唐书》的一个重 要不满是:《旧唐书》的笔法缺乏惩恶扬善的精神,既没使忠臣孝子得到应有的褒奖, 也没给奸佞叛党足够的唾骂。──要知道,中国的修史传统奉孔圣人的《春秋》为滥 觞,孔子之所以成为圣人,是因为《春秋》而不是因为《论语》,《春秋》是以微言 大义暗藏褒贬的,而历来传说“《春秋》者,赏善罚恶之书”, ii听上去很像是和 尚在讲因果报应,但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影响了谁。 所以,宋祁和欧阳修秉承着“孔子修《春秋》,乱臣贼子惧”的精神,下大功 夫重修唐史,要使这部新编唐史具有赏善罚恶的道德意义。这个目的的确达到了,后 来章学诚评论《新唐书》有一句很中肯的话,叫做“笔削谨严,乃出迁、固之上。”意 思是,《新唐书》“笔”和“削”都很严谨,在这点上做得比写《史记》的司马迁和写 《汉书》的班固还强。 什么是“笔”和“削”? “笔”就是写,“削”就是不写,章学诚用这两个字,暗中是拿《新唐书》和 《春秋》相比,因为,据说孔子修《春秋》的时候是“笔则笔,削则削 ”,也就是 说,哪些该写、哪些不该些,拿捏得很有分寸。这也就意味着,《新唐书》比《旧唐 书》更加符合“春秋大义”,修史的目的不是为了客观如实地记载历史,而是要着 重体现出褒贬色彩,有劝勉、有惩诫,以期“更使风俗淳”。 ──这就是《春秋》所创立的中国古代修史精神,历史书不是或不仅仅是为了 忠实记录历史事件,而是要起到奖善罚恶的作用的,换句话说,一部《春秋》就是侠 客岛上的“奖善罚恶使”,以后的司马迁也好,iii欧阳修也好,都是侠客岛的传人。 所以有人说过中国古代只有经学而无史学,这话虽然有点儿极端,却当真很有道理。 至于“奖善罚恶”的效果如何,则另当别论。──比如胡适,在这个问题上属于正方, 他说:“但私家可以记史事,确有使跋扈权臣担忧之处。故有‘乱臣贼子惧’的□ 陧C此事正不须有什么‘微言大义’,只要敢说老实话,敢记真实事,便可使人注意 (惧)了。今之烂污报馆,尚且有大官贵人肯出大捧银子去收买,何况那位有点傻气 的孔二先生呢?”iv照此看来,《春秋》在孔子当时约略等于近现代社会里的新闻独 立,从水门到拉链门等等,确实使“乱臣贼子惧”了,看来“春秋大义”早已传播 到海外去了,即便是那些发达国家也每每虚心效法,这真令国人骄傲呀! 胡适是正方,自然也还有反方,鲁迅就是一个:“虽说孔子作《春秋》而乱臣 贼子惧,然而现在的人们,却几乎谁也不知道一个笔伐了的乱臣贼子的名字。说到乱 臣贼子,大概以为是曹操,但那并非圣人所教,却是写了小说和剧本的无名作家所 教的。” 胡适和鲁迅谁是谁非我们暂且不论,《春秋》奖善罚恶的效果虽然有争议,但 这种修史精神却当真传承了两千年,于是,徐元庆谋杀案就没有像在《旧唐书》当 中那样被收录在陈子昂的传记里,而是被收录在题目叫做《孝友》的一组专题传记 当中,而且传主就是徐元庆本人。 ──这说明了什么呢?说明徐元庆在死后被翻案了,宋代的儒家大师由衷地赞 了他一个“孝”字。 这案子其实倒不是宋祁和欧阳修它们第一个翻的,早在唐朝就已经有人给翻了, 来龙去脉,在《新唐书•孝友》里记得清楚。 我们重新在《新唐书》里看看这个案子。──案子还是这个案子,但陈子昂的 建议可不再是《旧唐书》里那三言两语了,而是一篇长文,通常被称作《复仇议》。 (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?) 陈子昂是唐朝大才子、诗文大家,这篇《复仇议》写得文采飞扬、气势恢弘: 【先王立礼,所以进人也;明罚,所以齐政也。夫枕干雠敌,人子之义;诛罪禁乱, 王政之纲。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,乱纲不可以明法。故圣人修礼理内,饬法防外,使 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,居礼者不以法伤义;然后暴乱不作,廉耻以兴,天下所以直□ D而行也。 窃见同州下□人徐元庆,先时,父为县吏赵师蕴所杀;遂鬻身庸保,为父报雠, 手刃师蕴,束身归罪。虽古烈者,亦何以多。诚足以激清名教,立懦夫之志,振下士 之靡者也。 然按之国章,杀人者死,则国家画一之法也。法之不二,元庆宜伏辜。又按 《礼》经,父雠不同天,亦国家劝人之教也。教之不苟,元庆不宜诛。 然臣闻在古,刑之所生,本以遏乱。仁之所利,盖以崇德。今元庆报父之仇, 意非乱也;行子之道,义能仁也。仁而无利,与乱同诛,是曰能刑,未可以训。元庆 之可宥,显于此矣。然而邪由正生,理心乱作。昔礼防至密,其弊不胜;先王所以明 刑,本实由此。 今傥义元庆之节,废国之刑,将为后图,政必多难;则元庆之罪,不可废也。 何者?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雠,其乱谁救?故圣人作始,必图其终,非一朝 一夕之故,所以全其政也。故曰:“信人之义,其政不行。”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,仁 者不为;以公法而徇私节,王道不设。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,义伏当时,以其能忘 生而及于德也。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,是夺其德而亏其义;非所谓杀身成仁,全 死无生之节也。如臣等所见,谓宜正国之法,置之以刑,然后旌其闾墓,嘉其徽烈, 可使天下直道而行。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。谨议。】 陈子昂这里先是点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:礼是用来使人进步的,法是用来搞好 国政的。那么,拿盾牌当枕头时刻准备着为父报仇这是做儿子的大义所在,没错;而 诛杀罪犯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功能。如果礼义有缺,就没法教育百姓;如果国法不彰, 就没法治理国家。所以说,礼和法是相辅相成、不可偏废的。 徐元庆的做法慷慨激烈,即便是古代的烈士也不过如此了。《礼记》教导我们 说:杀父之仇不共戴天。这话可不是含糊其词,咱们也不能说一套、做一套,所以徐 元庆理所当然应该无罪释放。但这么一来,从法律上又说不过去,难道治国只要有礼 治就够了,,而可以不要刑罚吗?──当然是不可以的。但是,如果依法把徐元庆杀了, 从法律上倒说得过去了,可怎么跟人民群众解释呢?大家一看,孝子复仇却落了这么 个悲惨结局,荣辱观还不就错位了吗?所以我陈子昂觉得,放也不对,杀也不对。 那该怎么做呢?道理是这样的:徐元庆如今之所以能够以孝义感动天下,都是 因为他为了孝义而不惜牺牲生命的精神。如果咱们饶他不死,他也就不成其为舍生取 义、杀身成仁了,咱们这等于是在玷污人家的节操啊!所以我陈子昂以为,最好的办 法莫过于依法判他死刑,,然后再依礼给他在家乡和墓地搞搞活动什么的,好好表彰 一下。 ──按《新唐书》的版本,这篇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,而我上文引的是《全唐 文》的版本,文字有些出入,关键在于,行文到这里还没有结束,后面还有一句“请 把我的这篇文章附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后边,永远作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”。──这句话 的意义何在,容后再表。 现在请大家想想:陈子昂的这番说辞究竟在不在理? 可能有人会问了:“刚才不是说《新唐书》把徐元庆列在了《孝友传》里么, 又说《新唐书》站在儒家立场上褒贬善恶,那应该会表彰徐元庆才对啊,应该为徐元 庆翻案才对啊,怎么却引了陈子昂这么一大段文章,还是说徐元庆该杀啊?” ──别急,《新唐书》这里引述陈子昂的《复仇议》其实是立了个靶子,马上 就该炮轰它了。我方才不是问过,《复仇议》这个标题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么,因为 《古文观止》里收录了柳宗元的一篇名文,题目叫做《驳〈复仇议〉》,就是专门反 驳陈子昂的这篇《复仇议》的。 大家先想想,如果是你,要反驳陈子昂会怎么下手? 陈子昂的《复仇议》抓没抓住问题的重点?有什么毛病没有?看似文采飞扬、 逻辑缜密,其实藏没藏着什么致命的纰漏呢? 的确有纰漏,而且,还真就被柳宗元给抓住了。 先交代两句背景:陈子昂在提交《复仇议》的时候,做的官是左拾遗,这是个 谏官,这就意味着,他虽然是在讨论礼和法的问题,可按我们现在的话说,他既不 是法律口儿的,也不是礼仪口儿的,而柳宗元写《驳〈复仇议〉》的时候,做的官 是礼部员外郎,恰恰就是礼仪口儿的。 另外,虽然同属唐朝高人,可陈子昂到底只是个诗人、才子,柳宗元却还是政治家 和思想家,柳前辈的犀利我们已经在《周易江湖》里见识过了,他和韩愈、刘禹锡关 于“天”的一系列讨论早已成为唐代思想史上璀璨的一页。 柳宗元和陈子昂虽然同处唐朝,却并不是一个时代的人,陈子昂死后七十多年 柳宗元才刚出生,所以,柳宗元是在翻阅历史卷宗的时候看到了徐元庆谋杀案的相关 文件,对当时的判决大为不满, 于是就针对着陈子昂的《复仇议》写了一篇批驳 之论。 有人可能会不理解:“一件陈年旧案子,当事人都死了多少年了,还翻个什么 案,难道大家不应该团结起来向前看么!翻历史旧账有意义么!” ──还真是有意义的,而且是非常现实的意义,这一点后面就会看到,咱们先 看看柳宗元的这篇《驳〈复仇议〉》吧: 【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□人徐元庆者,父爽,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 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,诛之而旌其闾,且请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。 臣窃独过之。 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 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治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 诛其可旌,兹谓滥,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,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□ エ_后代,趋义者不知以向,违害者不知所以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 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 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 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 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□ {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、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 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 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 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 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 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,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彼杀之, 我乃杀之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 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有反杀 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 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 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 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 礼,其不可以为典明矣。 请下臣议附于令,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】 柳宗元说:我从文献上看到武则天在位的时候,发生过一起徐元庆谋杀案,当 时的谏官陈子昂提议判处徐元庆死刑,然后再在徐的家乡给他搞什么表彰活动,陈 子昂还建议把这个判例载入律令,永远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。我觉得这样的做法 是非常错误的。 柳宗元该展开议论了,他和陈子昂一样,也是先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来入手的。 柳宗元说:礼的意义在于防乱,禁止杀害无辜的人──看,柳宗元把问题的重 点放在“无辜”与否之上──所以,如果父亲有罪该杀,那么儿子就不应该为父报 仇;儿子如果杀了人、报了仇,也应该被判处死刑。法的意义也在于防乱,也禁止 杀害无辜的人,所以,如果官员滥杀无辜,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决不宽恕。这样看来, 礼和法虽然具体运用的对象不同、方法不同,但本质却是一般无二的,可既然如此, 又怎么可能对同一件事情既依礼表彰又依法处罚呢?这么一来,大家还不都给搞糊 涂了,到底什么是对、什么是错啊? ──柳宗元抓住了问题的要害:礼和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,其核心价值观都是 一样的,决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套系统,像你陈子昂这么一搞,等于把礼和法对立起 来了,搞出两套核心价值观了,大家伙分不清什么是对、什么是错了。 柳宗元上边是从法理原则上抓住了要害,紧接着又从徐元庆这个个案当中抓住 了要害。──柳宗元问了一个重要的问题:徐元庆的父亲到底是因为什么才被赵师 韫杀的? 这可是个要命的问题,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,下边根本就不会有什么难题,根 本就不会有什么礼和法的冲突,可陈子昂那帮人怎么就都没想到呢? 柳宗元说: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当真犯了法,论罪当死,赵师韫杀他只不过是执行国 法,那么杀他的就并不是赵师韫本人,而是国家大法。如果是这样的话,而是犯上作 乱。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分明是仇恨国法,这性质可就变了,可就不是为父报仇 了,那么,判处徐元庆的死刑自然是理所应当的,又凭什么还表彰他呢? 这话可谓再一次抓住了要害。《韩非子•外储说下》有句名言,说:“以罪受 诛,人不怨上”,vi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而受诛杀,这个人是不会埋怨法官的。 柳宗元接着说:可是,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犯法,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恩 怨,只是为了逞逞官威,这就是赵师韫的不对了,滥杀无辜嘛!徐元庆想为父亲鸣冤, 可是官场一片漆黑,官官相护,可怜徐元庆一介草民,上告无路,上访无门,这时 候,他还能怎么办呢? 大家注意,柳宗元这里提出的观点非常犀利,别以为儒家都是教人做老好人的, 不一定的哦!柳宗元这时候坚决地站在弱势的徐元庆的一方,话里的意思分明透着是: 别说什么不能以暴易暴,别说什么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,别说什么要相信上级政府能 把问题妥善解决,如果这些路全被堵死了,你让一介草民还能怎么办? 怎么办?杀父之仇不共戴天,既然所有正常途径全被堵死了,草民只有一条贱 命,那就以命搏命好了! ──柳宗元够狠吧?他接着说:如果情况真是这样,那么,徐元庆谋杀赵师韫 就是合乎礼、合乎义的,执政者们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呢,又怎能判他死罪呢? 看,这也是儒家的“礼”,是有血性的、有情怀的“礼”。 柳宗元接着又搬出了一部儒家典籍:《周礼》上说:“凡是杀人而符合道义的, 死者的亲属便不许报仇,谁要报仇就处死谁。”(这段《周礼》在下文还会出现,届 时再来详说。)接着再引“春秋三传”之一的《公羊传》:“父亲被冤杀,儿子可□ H报仇;父亲有罪该死,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接连不断的仇杀,这样报仇是不合道义的。” 柳宗元归纳说:如果按照《公羊传》的这个原则来审理刑事案件,这就符合礼的标准 了。 我在正文会开讲《春秋》“一经三传”,“一经”就是《春秋》,“三传”就 是《左传》、《公羊传》和《□梁传》,所以,既然柳宗元现在搬出了《公羊传》作 为重要断案依据,我们就先对这几句话留心一下。 《公羊传》这几句话的原文是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 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现代读者可能对这几句话不易理解,“父不受诛,子 复仇可也”,好像是说“父亲没有被杀,儿子可以复仇”,这,好像和常理不大合 拍呀?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误解,原因就在于这个“诛”字。我们都知道“诛”就是 “杀”,不错,但“诛”和“杀”是有区别的。在古籍里,同样是表示杀人,“诛” 表示的是上级杀下级,是以有道杀无道,是以正义之刀杀有罪之人,而与之相反的 是“弑”,表示的是下级杀上级,比如“弑君”,而“杀”字则是一个中性词。所 以,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”意思就是说:“如果父亲被杀──不是被‘诛’, 而是无辜被杀──这样的话,儿子就应该复仇。” 这句话的具体出处是《公羊传•定公四年》,上下文大家都很熟悉:楚国人伍 子胥因为父亲和哥哥都被楚平王冤杀了,伍子胥逃到吴国,多年之后,伍子胥在吴 国受到吴王阖庐的重用,后来带兵攻打祖国楚国,大败楚军,这时候楚平王已经死 了,楚平王的儿子楚昭王逃到了附近的随国。《公羊传》对这一段史实的记载很可 能并不可靠,但在态度上确是鲜明地支持伍子胥的复仇的,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 也……”这句话就是从伍子胥这儿说的。vii 可能会有人觉得难以理解:《公羊传》到底是儒家的一部重要经典,是阐发 《春秋》的微言大义的,是要让“乱臣贼子惧”的,怎么可能去赞扬伍子胥的复仇 呢?要知道,按现在的说法,伍子胥可以被定性为叛国投敌,是个大大的汉奸!儒 家经典竟然会褒奖叛国行为?会站在汉奸一边?!viii 即便是在现代社会,只要思想觉悟不是很低的人恐怕都会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 切,所以,个人再怎么受到不公正待遇,在面对大事大非的时候也要以国家为重, 比如当年乒乓球选手何智丽引起的大讨论就很说明问题。具体到伍子胥的例子,哪 怕是父亲被冤杀了,哥哥被冤杀了,自己也被一路追杀,就算再有不平,也不能投 奔外国啊,更不能带领外国军队杀进祖国啊!墨索里尼曾经说过:“一切从属于国 家,不许脱离国家,不许反对国家。”──这话我是转引自朱庭光的《法西斯体制 研究》,朱老师接下来还有解释:“可见,极权主义首先是一种国家观,以宣扬国 家至高无上、包容一切、主宰一切为核心,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国家,进而发展 为国家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全面而严格的控制。” 这话虽然基本不错,可我还是得给墨索里尼正一正名,或许“总体国家”是个比 “极权国家”更加适宜的说法,按照萨托利的咬文嚼字,“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是一 种明确的权威主义独裁制度,它远不是‘单纯的独裁’,也远不是一个极权国家。” ix□ X─这应该能使我们对上面的“一切从属于国家……”的名言稍稍放一放心,反正, 一个人无论如何也是“不许脱离国家,不许反对国家”的,即便这道理是墨索里尼讲 的。 话是这么说不错,可人家《公羊传》还就是那么讲的。不但如此,《公羊传》 还阐发了一则火上浇油的“微言大义”: 《春秋经》: 冬十有一月庚午,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,楚师败绩。 《公羊传》 吴何以称子?夷狄也,而忧中国。 其忧中国奈何?伍子胥父诛乎楚,挟弓而去楚,以干阖庐……】 ──为什么一段是《春秋经》,一段是《公羊传》呢?因为《春秋》(以后 还是把它叫做《春秋经》好了,不容易引起误会)相当于一本经典教材,历来被认为 是孔圣人编写的,里边奖善罚恶,蕴涵着治国大道,但这教材也有一个缺点,那就是 □ G内容编得太洗练了,一般人看不懂其中隐蔽的涵义。那该怎么办呢,这就需要有教 辅来作补充参考,而《左传》、《公羊传》和《□梁传》就是留存下来的三大《春秋 经》的教辅。三大教辅各擅胜场,而其中最早被官方认定为经典就是这部《公羊传》 ,也称《公羊春秋》。 《春秋经》里被认为蕴涵着孔子的“微言大义”,《公羊传》就细心地去发掘 这些“微言大义”──在上边这两小段里,《公羊传》的内容就是阐发上边《春秋经》 那句话里的深刻内涵的。 《春秋经》那句话翻译过来就是:冬季十一月庚午日,蔡侯和吴子联合,在伯 莒这地方和楚国人打仗,楚国人被打惨了! ──好好看看,你能看出来这里边藏着什么“微言大义”么? 这得通看《春秋经》才能捉摸得出来,这句里带着“微言大义”的词汇就是 “吴子”,指的是伍子胥的新老板──吴王阖庐。 春秋大义强调“夷夏之防”,也就是说,推崇中原地带以周天子为核心的那些 文明程度较高的诸侯国,比如鲁国、齐国等等,这些国家被称作“诸夏”;看不起边 缘地区那些文明程度较低的国家,比如楚国、吴国、越国,这些国家被认为是“蛮夷”。 不仅仅是“蛮夷”,通常有所谓东夷、西戎、北狄、南蛮,单从字面看就知道 不是好话,“夷夏之防”里的“夷”就代表了所有这些东西南北的落后文化。至于 为什么要重视“夷夏之防”,可用的理由比如著名的“非我族类,其心必异”等等, 意思是说:夷人们虽然勉强也被叫做人类,但其实都是些牛鬼蛇神── 我们可以参 考一下亨利•梅因在论述古代社会的时候说的意见:“一个原始共产体对于在风尚 上和它自己有非常不同的人,往往会感到几乎是自然的憎恶,这种憎恶通常表现为 把他们描写成怪物,例如巨人,甚至是魔鬼(在东方神话学中,几乎在所有情况中 都是如此)。”x──现在我们很难想像了,湖南早已是“唯楚有材,于斯为盛”, 苏杭一带也尽是才子佳人,可当年这些地方都是“蛮夷”啊,盛产巨人和魔鬼!更 要命的是,这样一种“春秋大义”断续保持了两千多年,孙中山的纲领口号有“驱 逐鞑虏”,邹容的《革命军》号召“杀尽胡人”,都有一种拒斥夷狄的味道在内。 两千多年前的夷狄更让诸夏看不顺眼,所以,《春秋经》在提到吴国的时候一 般都会说“吴如何如何”,只用一个“吴”字,但在“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” 这句话里却用了“吴子”,这可是尊称啊,这就表示了对吴王帮助伍子胥出兵伐楚 的一种激赏。有趣的是,仅仅在这句话的几个字之后,《春秋经》便又恢复了用单 摆浮搁的一个“吴”字来称呼吴王了。 《公羊传》对“吴子”的那番阐释翻译过来就是:“一直都称‘吴’,为什么 这里却改称‘吴子’了呢?这是因为吴国人虽然属于蛮夷,这时候却乐于为中原分 忧,所以要夸上一夸……”xi这里的中原指的就是中原诸夏系统里的蔡国,而作为 蛮夷的吴国为了帮助蔡国,毅然和楚国作战,这一战,既帮助蔡国出了气,又帮伍 子胥报了父兄之仇。 ──这段内容等讲到《春秋经•定公四年》的时候再仔细来说,至于《公羊传》 这段分析是对《春秋经》的透彻理解还是穿凿附会,这也留待以后再讲。xii现在我 们先来想想:《公羊传》为什么会这样写呢?儒家思想怎么会赞成为了报父仇而叛 国,甚至攻杀祖国的国君呢?这不是大逆不道么?! 这我们还是先要分清:大体来说,秦朝以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,秦朝社会以后 的中国是专制社会,这两种社会形态有着本质的不同。 儒家原本的思想有一个重要原理,大体可以叫做“推己及人”,比如我们都熟悉的 那个“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”,是从小到大一步步做起来的,那么,在家儿子 孝顺父亲,在朝臣子忠于君主,也是这个道理。而大家熟悉的“君要臣死,臣不得 不死”之类的观念其实都是专制社会的产物,要搁在封建社会,君要臣死?嘿,那得 问问凭什么! 更进一步,如果君对臣的迫害到了杀父之仇的地步,那就没说的了,杀父之仇 不共戴天,管你天王老子呢,是孝子就该报仇,天经地义!这也就是说,父子天伦是 儒家眼里最核心的人际关系,君臣关系倒在其次。这是一种可怕的思想啊,到了专制 社会可就不讲这些了,皇上杀起人来也都是满门抄斩,把三族、九族什么的一并株连 进去,这一来,想报仇也得有活口啊。(话说回来,楚王当初对伍子胥一家也是要斩 尽杀绝的,只是伍子胥逃得快罢了。) 这真是社会制度的不一样啊,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宗法基础上的,国君、大臣, 乃至城里的平民论起来都是一家人,只不过有大宗、有小宗,血缘关系有亲有疏罢了。 我在《周易江湖》里提到过,那个时代里,爱家观念比爱国观念要强得多。 另一方面,社会的运转是有着强大的惯性的,时至汉代,虽然早已变封建为专 制,但一些风俗习惯并不可能马上就相应地扭转过来。我们可以说,汉朝人的思想上 还普遍背着“封建社会的大包袱”。 司马迁就背着这个包袱,所以他对伍子胥的评价是:“弃小义,雪大耻,名垂 于后世”,是一个实至名归的“烈丈夫”。xiv我们还要留意的是:司马迁是受过 《春秋》学的名师传授的,在董仲舒那里听过课,所学的具体科目就是《公羊传》。 话说回来,再表柳宗元,他老人家如今正在唐朝这个专制社会里抖搂出了“血 亲复仇”的春秋大义,搬出《公羊传》这个大招牌,建议今后如果再遇到徐元庆之类 的案件,应该遵照《公羊传》的精神来作判决,总结起来就是:“如果父亲是被冤杀, 儿子就可以报仇;如果父亲有罪该死,儿子就不可报仇。”(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 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) 这是一条凌厉的“春秋大义”,时至宋朝,苏轼为伍子胥辩诬,就拿的是这个 理由。他说:“‘父不受诛,子复仇’,这在‘礼’上是天经地义的。伍子胥对待杀 父仇人,仇人若还活着,就砍下他的脑袋,仇人若是死了,苏就鞭打他的尸体,这都 是内心痛楚的自然流露,只能这么做而别无选择。”(轼《论范蠡、伍子胥、大夫种》: 父不受诛,子复仇,礼也。生则斩首,死则鞭尸,发其至痛,无所择也。”) 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”,这 是一条被人遗忘的儒家主张。如果一个人他的父亲被官府冤杀,而他自己又上告无路、 上访无门的话,依照儒家的观念,最天经地义的选择就是怀揣利刃,手刃仇人! ──嘘,小声点儿,这话可别让老百姓听见! 马克斯•韦伯在《儒教与道教》一书中也提到了这一则杀人复仇的“春秋大义”: “当年,连孔子都要求,把为被杀害的双亲、兄长和友人报仇作为大丈夫的义务,” 随即,韦伯话锋一转,“这种伦理现在成了和平主义的、入世的伦理,并且仅仅是畏惧 鬼神而已。”xv 从历史上来看,几乎任何的思想或者信仰,无论一开始的时候是以什么面目出 现的──无神论的或有神论的,一神论的或多神论的,出世的或入世的,激进的或 消极的──只要它最后流行开来,最后都会变成“和平主义的、入世的伦理,并且 仅仅是畏惧鬼神而已”,并且,很少还有人能清楚地知道他们所信奉的东西“真正” 是什么意思。 至少在孔子时代,“春秋大义”对报仇还是非常嘉许的,和现代人印象中的 “中庸之道”xvi大相径庭。其间种种容后再表,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柳宗元。 柳宗元的《驳〈复仇议〉》已经写完了,真是一篇好文章,说理清晰、论证有 力。柳宗元最后一句话写道:“请把我这篇文章附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后,以后再 遇到同类案件,不能听陈子昂那臭小子的,得听我的。” 想起来了吧,陈子昂的那篇《复仇议》的结尾不是也有这么一句话么,前边还 说过柳宗元翻故纸堆给陈年老案翻案是不是闲得无聊,看,这还真是有实际意义的。 陈子昂的《复仇议》被附进了法律文献,成为后来判决同类案件的参考,现在柳宗 元的请求如果获准,他的《驳〈复仇议〉》也将附进法律文献,成为后来判决同类 案件的参考。 ──好了,到此,就是《新唐书》里关于徐元庆谋杀案的全部内容了。 放松一下,扯两句题外话。 题外话之一:现在是不是有人觉得陈子昂这小子不太地道啊?是个逻辑不清、 还鼓吹严刑峻法的家伙? 这倒错怪陈子昂了,就在《旧唐书•刑法志》里,陈先生针对武则天统治时期的白 色恐怖,又发挥了他的才子做派,搞了一篇长篇大论,建议要行仁政。──是啊,陈 子昂可是“前不见古人,后不见来者”的一位风流俊彦,自然是一身正气、忧国忧民的。 嗯,可也未必,如果看看他借以成名的一些文章,会发现这家伙很会溜须拍马 呢。再看看史书记载,好像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对这小子没什么好感啊! 认识一个人真是很难! 题外话之二:脑筋急转弯! 回忆一下《礼记•檀弓》里子夏问老师孔子的话:“居父母之仇,如之何?” 孔子回答“弗与共戴天”云云。现在我们想像一种情况:如果是母亲杀死了父亲,这 种情况应该“如之何”呢? 这可是个难题哦,从《檀弓》里看,孔子认为杀父和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的, 是在同一个级别上的,所以,如果真是母亲杀了父亲,做儿子的还真不好办呢。 ──不过,如果这个儿子并不是一个儒家读书人,事情也许倒没什么难办的。 是不是有人觉得这种事情纯属伪问题,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出现?──那你 可错了,这样的事情还真的出现过,就发生在汉景帝的时候。当时,有个叫防年的老 百姓大逆不道,居然杀了自己的继母(不是亲生母亲),但究其原因,竟是这位继母 杀了防年的父亲(也就是她自己的老公)。 案子一直报到汉景帝这里,还真把汉景帝给难住了,这个杀人犯防年到底该怎 么判呢?杀父、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,所以,防年的继母是防年的不共戴天的杀父 仇人,而防年自己又是自己的不共戴天的杀母仇人……◎#¥%……※×没有250以 上的智商还真想不明白! 这个难题最后是让一个小孩子给解决掉的,这孩子当时刚刚十二岁,按现在的 标准也就是小学才毕业,他说:“所谓继母如母,但到底不是亲生母亲,把她当作 母亲是因为父亲的关系,而防年的继母居然杀了老公,这就是主动断了夫妻的情义, 于是,她既对老公失去了作妻子的资格,又对防年失去了作母亲的资格,所以,防 年杀母只应该判作普通的杀人罪,而不该判作杀母的大逆罪。” ──如果你想的答案跟这孩子一样,那就恭喜你了,因为这孩子可就是日后的 汉武帝啊!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注释: i 《檀弓》里用的是“仇”,《曲礼》里用的是“雠”,意思都一样。在简化 字里,“仇”是“雠”的简写,而在繁体字里,既有“仇”字也有“雠”字,“仇” 读 qiu-2,“雠”读chou-2,读音不同但都有“仇敌”的意思,而“仇”还指配偶, 比如“窈窕淑女,君子好仇”;“雠”还指校对,比如“校雠”。 再说那个“不同国”。看到“国”别以为就是“国家”,先秦时代的“国”可 以是邦国,可以是首都,小国未必比现代的一个镇子更大。 ii 这是一种很有民间风格的说法,参见[清]梁章钜《浪迹续谈》“赏善罚恶” 条:杭州吴山上城隍庙头门外有墙,四面甚高广,慈溪盛小坨本以大颖书作“赏善 罚恶 ”四大字,极奇伟,此庙不毁,此字亦当不磨也。或疑此四字所出不古。按 《公羊传序》疏云:“《春秋》者,赏善罚恶之书。”《云笈七签》:“……赏善 罚恶,各有职司,报应之理,毫分无失。”则此四字之由来亦久矣。 iii 详见《史记•太史公自序》 iv 胡适:《论(春秋》答钱玄同》(收录于《胡适文集》第5卷,欧阳哲生/编,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,第459页。) v 鲁迅:《在现代中国的孔夫子》(收录于《鲁迅全集》第6卷《且介亭杂文二 集》,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第1版,引文见第316-317页) vi “以罪受诛,人不怨上”,韩非子接着举了“刖危坐子皋”这个例子,又拿 “以功受赏,臣不德君”对举。“刖危坐子皋”是说孔子的学生子皋作狱吏的一段 故事,见《韩非子•外储说下》:孔子相卫,弟子子皋为狱吏,刖人足,所刖者守 门,人有恶孔子于卫君者曰:“尼欲作乱。”卫君欲执孔子,孔子走,弟子皆逃, 子皋从出门,刖危引之而逃之门下室中,吏追不得,夜半,子皋问刖危曰:“吾不 能亏主之法令而亲刖子之足,是子报仇之时也,而子何故乃肯逃我?我何以得此于 子?” 刖危曰:“吾断足也,固吾罪当之,不可奈何。然方公之狱治臣也,公倾侧 法令,先后臣以言,欲臣之免也甚,而臣知之。及狱决罪定,公□然不悦,形于颜 色,臣见又知之。非私臣而然也,夫天性仁心固然也,此臣之所以悦而德公也。” vii 对这一层“春秋大义”的阐释参见[清]龚自珍《春秋决事比》“人伦之变 篇答问”:丙问复仇之节。答曰:何休曰:“诸侯之君与王者异,义得去,去则绝。 伍子胥是也。”故比之曰:今世家长杀雇工非道,视此文。凡臣民不得仇天子,得 仇天子之臣;不得仇天子执法之大臣,得仇天子之谗臣,齐襄公是也。故比之曰: 今世设有三法司枉挠人命,视此文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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